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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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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3-11-01 09:26:37  點擊量:965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明確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公正、科學、高效,依據《河北省科技進步條例》,參照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河北省科技廳根據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求,在省科技計劃中安排的,由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條  項目管理堅持管理規范、職責明確、客觀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各類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種類

                      第五條  根據河北省科技計劃體系設置,項目種類主要包括科技支撐計劃項目、應用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計劃項目、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科普原創資金項目等,以及根據科技工作需要適時設立的其它科技計劃或專項項目。
                      科技支撐計劃。面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傳統產業升級、改善民生為主要目標,重點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關鍵共性技術、產品、標準的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
                      應用基礎研究計劃。包括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和重點基礎研究項目,旨在支持優勢學科領域和科學前沿領域的源頭創新和原始性創新,培養優秀人才和團隊,為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和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的增強提供支撐。
                      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計劃。重點支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研發平臺、科技資源共享平臺等建設,提升區域、產業、領域、學科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國際科技合作計劃。支持企業、高校、科研單位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利用全球科技資源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關鍵和瓶頸技術難題,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其他科技計劃。包括軟科學研究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科普原創資金等,為推進技術創新、科技成果產業化創造環境并提供政策引導和支持。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項目組織管理的主體包括省科技廳、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專家及中介機構接受委托,參與有關咨詢評估等服務工作。
                      第七條  省科技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全省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劃;
                        (二)研究制訂有關計劃項目管理規定和規范;
                        (三)發布年度項目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四)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
                        (五)監督檢查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統計及信息發布;
                        (七)匯總登記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規定加強管理,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八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包括設區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和經省科技廳批準的其他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審查和推薦本地區、本系統的項目;
                        (二)落實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相關配套經費和條件;
                        (三)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提出項目調整、終止及撤消建議;
                        (四) 定期組織承擔單位上報項目執行情況及相關材料。
                        (五)受省科技廳委托組織項目驗收。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在項目過程管理中的組織、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項目指南組織申報項目;
                        (二)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足額匹配自籌的項目經費,為項目實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條件;
                        (三)負責項目實施,履行項目任務書,按時完成項目任務;
                        (四)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
                        (五)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等相關材料,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提出項目的調整、終止申請;
                        (七)按要求及時申請項目驗收,科技成果登記;
                        (八)負責項目科研成果、固定資產等管理。
                      第十條  專家和中介機構參與評估咨詢時,應遵守以下規范:
                        (一)客觀、公正地提供咨詢、評估意見;
                        (二)維護評估咨詢對象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
                        (三)與咨詢評估事項有利益關系時,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從咨詢評估對象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建立科技計劃管理系統,項目申請、任務書簽訂、執行情況報告、績效評價、結題驗收等環節均通過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審核,實現項目全過程網絡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建立科技計劃項目專家庫,專家庫由省內外科技、經濟、管理、財務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積極推進項目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項目信息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積極探索引入第三方評價監督機制,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實施、驗收進行獨立的監督和評價。

                     

                    第四章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審定、簽訂任務書四個基本程序。項目實施期一般為1-3年。
                    省科技廳可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組織科技項目,以定向委托、招投標等形式實施。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戰略重點、科技發展規劃等,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布局,編制和發布項目指南,明確申請項目的重點領域、目標方向,確定項目申請的時間、渠道、方式和對申報單位的要求。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為河北省所屬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等,省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承擔項目;
                        (二)項目承擔單位具有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為在職人員,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熟悉本領域國內外技術和市場動態及發展趨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四)項目組成員、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具有良好的信譽;
                        (五)符合項目限項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申請的項目應符合項目指南要求。研究內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復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程序
                        (一)申請單位根據項目指南要求,填寫項目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報歸口管理部門。中央駐冀單位原則上通過設區市科技局申報。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的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報送省科技廳。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建立項目庫,立項項目從項目庫中擇優產生。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定程序
                        (一)項目初審。省科技廳對項目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項目進入項目庫。
                        (二)項目咨詢評審(評估)。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入庫項目進行立項咨詢評審(評估)。
                        (三)項目立項。省科技廳根據咨詢評審(評估)意見研究確定立項項目。
                        (四)項目下達。省科技廳編制下達項目計劃。
                      第二十二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國家利益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承擔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省科技廳、歸口管理部門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考核指標及經費預算安排等。對于執行結果可測的項目,研究和考核指標必須量化;對于執行結果不可測項目,研究和考核指標必須有準確含義的定性說明。
                      第二十四條  項目任務書簽訂程序
                        (一)承擔單位應在接到項目立項通知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項目任務書并報歸口管理部門。有合作單位的應簽訂合作協議,作為任務書附件一并上報。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審簽生效。

                    第五章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任務書確定的內容組織實施,確保項目任務按時完成。
                      第二十六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應重視人才培養、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技術標準的制定,重視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間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寫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每年按規定時間報省科技廳、歸口管理部門。
                    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省科技廳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管理、保障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中期檢查,并作為項目調整、終止、撤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調整、終止或撤銷
                        (一)項目調整。在項目執行期內,項目任務書的內容原則上不做調整,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指標、執行期限、經費發生變化或項目組成員發生變動等確需調整的情況,可依程序對項目做出調整。
                        (二)項目終止。在項目執行期內,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致使項目實施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執行、失敗等情況,可終止項目執行。
                        (三)項目撤銷。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省科技廳對項目做撤銷處理:
                          1、在項目申請或實施過程中用剽竊、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成果或者弄虛作假;
                          2、組織管理不力等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
                          3、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或未經批準終止項目任務;
                          4、違規使用項目經費并造成嚴重后果;  
                          5、逾期不申請驗收;
                          6、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7、其他主觀因素導致項目執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第三十條  項目調整、終止程序
                        (一)項目需要調整或終止的,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通過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項目調整的,要提出調整后的任務及安排;申請項目終止的,要對已做的工作、階段性成果等情況進行總結,做出經費決算。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研究做出處理決定。
                    省科技廳可根據項目執行情況直接做出調整、終止決定。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批準進行調整的項目,要按調整后的內容重新簽訂項目任務書。終止或撤銷的項目,結余資金按照《河 北省省級科技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行驗收結題制度,省科技計劃項目須通過驗收的方式結題。
                      第三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書規定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
                      第三十四條  驗收由省科技廳直接組織或委托歸口管理部門組織,一般采用會議驗收、函審驗收等方式,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六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由省科技廳在專家庫中抽取。
                      第三十六條  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完成情況、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科技人才培養、組織管理等做出客觀評價。
                      第三十七條  驗收程序
                        (一)承擔單位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批復驗收申請,確定驗收專家、驗收形式和驗收主持部門。
                        (四)驗收主持部門組織項目驗收。
                        (五)承擔單位向省科技廳、歸口管理部門報送項目驗收證書和驗收材料。
                        (六)省科技廳根據驗收專家組意見做出驗收結論。  
                      第三十八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通過驗收:
                        (一)主要目標、任務未完成;
                        (二)提供不真實驗收文件、資料、數據;
                        (三)未經批準修改項目任務書內容;
                        (四)《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不通過驗收的。
                      第三十九條  承擔單位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可在60日內內向省科技廳提出復議申請。
                      第四十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結余的專項經費按照《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鼓勵項目產生的成果轉化應用。對具有產業化前景、能提高產業競爭力的成果,省科技廳將通過立項、協調風險投資和金融機構等進一步支持轉化應用。
                      第四十三條  建立績效評價和跟蹤調查制度,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實施結果進行績效評價,根據需要對有關結題項目進行跟蹤調查。

                    第七章   

                      第四十四條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執行和管理項目的相關各方進行信用評價,并作為其參與省級科技計劃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35年申請項目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二)在項目申請、實施和驗收中存在欺騙行為;
                        (三)所負責項目沒有通過驗收;
                        (四)所負責項目被撤銷。
                      第四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按本辦法履行相關職責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專家或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咨詢評審活動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第四十八條  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管理需要,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頒布的相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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