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支撐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3-11-01 09:24:01 點擊量:94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河北省科技支撐計劃項目的驗收管理工作,確保項目研究內容按期完成目標,提高科技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河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關于加強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驗收是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基本程序之一,是對項目是否按時按質完成任務目標、經費是否合理規范使用的考核與評價。河北省科技支撐計劃項目在計劃任務目標完成后,應按本辦法申請組織驗收。
第三條 項目驗收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建立科學的評價制度,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驗收組織管理
第四條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河北省科技支撐計劃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五條 項目驗收分為重大項目驗收、重點項目驗收、一般項目驗收三種類型,采用不同的組織管理方式,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設區市(擴權縣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實施。項目類別通過年度計劃的下達予以界定。 重大項目驗收,由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單位)組織實施;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驗收,由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單位)組織實施,或委托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實施。
第六條 項目驗收方式分為會議驗收、函審驗收和書面審核驗收三種方式
會議驗收:指由驗收專家組成員采用會議方式,通過聽取項目情況介紹、提問質詢,必要時進行現場實地考察,收集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復測相關數據,討論并形成驗收意見。
函審驗收:指通過網絡或通信審閱驗收資料,由驗收專家組組長負責,綜合各專家的意見,形成驗收意見。
書面審核驗收:指由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單位)審核驗收材料,必要時咨詢專業人員或實地核查,判斷其是否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形成驗收意見。
第七條 重大、重點項目原則上采用會議驗收方式進行驗收。涉密項目不能采取函審驗收方式驗收;非涉密一般項目可以申請會議驗收、函審驗收或書面審核驗收。
第八條 除書面審核驗收的項目外,項目驗收均應成立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經濟、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驗收專家原則上由省科技廳在省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九條 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承擔單位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能作為驗收專家參加驗收工作。
第三章 驗收時間、程序與內容
第十條 項目需在任務合同書規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內完成驗收。
如不能按期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通過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向省科技廳提出延遲驗收申請報告,延期驗收時間不得超過規定完成日期后1年。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受市場及技術等原因的影響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省科技廳批準調整后所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間進行驗收。
經省科技廳批準終止的項目,不再進行驗收,結余的財政經費按相關規定退回。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的基本程序:
1、項目承擔單位提交項目驗收資料。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填寫《河北省科技支撐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并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交《河北省科技支撐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及驗收資料;
2、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驗收申請表及驗收資料,簽署審查意見后,報送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單位)審核;
3、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單位)對驗收申請表和驗收資料進行審核,確定驗收方式、驗收主持部門和驗收專家,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托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進行驗收;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單位)存檔《河北省科技支撐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
4、項目驗收主持單位按照驗收大綱組織項目驗收,形成驗收結論;
5、項目承擔單位辦理驗收證書手續,驗收資料歸檔。
驗收資料歸檔采用紙質文件和電子數據并行的方式。
書面材料報送: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驗收形成最終結論后的20日內,按項目驗收申請渠道及程序將《河北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證書》報歸口管理部門、省科技廳審查。省科技廳自接到材料20日內由項目主管處(單位)進行審查,并由省科技廳計財處加蓋河北省科學技術廳科技項目驗收專用章。驗收證書及驗收會議全套資料的紙質文件在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單位)留存一份歸檔。
電子數據上傳:非涉密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同時將驗收證書的電子數據上傳到河北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數據庫;涉密項目不得從網上傳送數據,由項目承擔單位刻錄數據光盤,與紙質文件一并送達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單位),由項目主管處(單位)負責將驗收證書的電子數據導入項目驗收數據庫。凡未按要求傳入驗收項目數據庫的項目,不予辦理驗收證書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資料,供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單位)審查:
1、河北省科技支撐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驗收大綱;
3、項目任務合同書;
4、項目工作總結;
5、項目技術報告;
6、項目經費決算報告或經費審計報告;
7、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專利、專著、知識產權協議、論文和照片資料等;
8、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檢測報告、用戶報告等;
經省科技廳批復同意調整項目任務或指標的,應提供調整批復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應出具經費審計報告,經費審計報告由有資質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一般項目應出具經費決算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決算報告或審計報告應客觀反映該項目總經費以及省科技廳撥款經費、地方及部門配套經費、自籌經費等各項資金到位的情況,對照項目任務合同書預算科目的要求,真實反映財政撥款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其中,設備費(包括購置、試制設備)單價5萬元以上的需附設備清單,購買5萬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貴重材料需附明細,由多家承擔單位參與完成的項目需附各項目承擔單位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其說明。項目經費決算報告的編制人、財務部門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均需在決算報告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以任務合同書約定的內容和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參考其他驗收材料對項目的各項任務指標完成情況、經費是否到位以及使用是否合理規范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知識產權的形成情況、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建設情況、組織管理情況等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驗收結論。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提供的驗收資料、驗收證書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單位)在項目驗收申請中,應對照項目任務合同書,對項目的主要任務和指標完成情況、項目驗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嚴格審查;在項目驗收資料歸檔過程中,應對驗收證書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數據的一致性進行嚴格審查。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專家應在認真審閱項目全部驗收資料的基礎上,客觀、實事求是地提出項目評價意見,并對驗收結論和評價的準確性負責,同時應維護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和保守其秘密。驗收專家的主要職責是:技術領域的專家主要負責對項目任務合同書中規定的技術內容和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經濟、財務領域的專家主要負責對驗收項目中的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和經濟社會效益進行評價;管理領域的專家主要負責對驗收項目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建設情況、組織管理情況等進行評價。
第四章 驗收結論與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項目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考核目標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提供的驗收文件和資料齊全、數據真實,視為通過驗收。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1、合同規定的主要任務和指標未完成;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4、超過合同規定的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請;
5、存在經費挪用、違規使用等重大問題或未通過專項經費審計;
6、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但未能解決和做出說明,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第二十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按“驗收通過”結論予以結題。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在半年內再行申請項目驗收。如逾期未提出申請或再次未通過驗收,則按“驗收不通過”結論予以結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項目驗收情況進行匯總,對項目驗收不通過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給予記錄,作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以及科技計劃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省科技廳對驗收項目進行后續跟蹤調查和統計,及時上報各類數據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的項目,省科技廳將不再受理其項目負責人申報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也不推薦申報省級以上科技項目。
第二十五條 對提供驗收資料不真實、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項目,省科技廳不再受理其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項目驗收過程中,項目驗收組成員和中介機構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等行為的,將終止或取消其參與計劃項目驗收工作的資格。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 參加項目驗收的有關人員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應維護被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并保守其技術秘密,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評價技術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